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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gle,微软谁更尊重知识产权?----一切由你顶 [转贴 2007-05-27 07:35:04]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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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gle,微软谁更尊重知识产权?

当被用在政策辩论时,微软谷歌这两个词会让人犯傻。一半的人似乎认为,谷歌的立场将代表公众利益,而微软则是一个希望全面控制我们思想的邪恶帝国。微软(Microsoft)的高管最近宣称,与谷歌(Google)不同,微软尊重知识产权。

  谷歌犯了哪些错?谷歌将书籍数字化,使其可以搜索,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正当使用的说法,为所谓的侵犯版权进行辩护。此外,微软认为谷歌收购YouTube欠妥,称该网站是依靠侵犯版权来实现其价值的。谷歌对此矢口否认,称该网站上的许多素材是用户创建内容,或是得到特许而进行正当的使用,其它内容则受到相关法律安全港的保护,并顺从版权所有者发出的撤除内容通知。对此说法,维亚康姆(Viacom)并不认可。该公司最近将YouTube告上法庭,索赔10亿美元。不过,微软也上了报纸,原因是美国一联邦陪审团上月裁决,微软因侵犯专利应赔偿15.2亿美元。那么,微软也藐视知识产权法吗?微软否认了赔偿责任,它表示这一裁决可能会影响其它数百家公司,还会阻止创新。

 

  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,我们如何知道谁是侵犯他人土地者,而谁又是试图排挤公众路权的贪婪地主呢?第一个教训是,与物理性质的产权进行类比(就像我刚才那样)很危险。多数这类纠纷的焦点都是:对于一个由技术所开辟的新市场,它应该存在于知识产权所赋予的人为垄断范围以内,还是在其之外?鉴于这些权利的产生是出于培育和传播科学、创新与文化的目的,因此必然涉及到是否应该的问题。一个搜索引擎将我的书编入索引(这就需要对书进行复制),假如用户只能搜索到其中一小部分内容,而出版商也可以要求撤除相关内容,那么根据版权精神,这家搜索引擎的行为是否应该属于非法呢?谷歌已提出一个非常好的论点:根据版权精神,该行为不应被视为非法,而且也未将之视为非法,考虑到该体系的目的就尤为如此。

 

  但YouTube如何呢?由于YouTube的广告收入来自到该网站浏览(合法和非法)视频的用户,因此维亚康姆需要一种对安全港规定的有利解读,借此有效地对YouTube施压,使其对系统进行持续监控,以发现潜在的侵权作品,而不是简单地对单个要求做出回应。他们希望约束通知和撤除内容的想法,他们实际在说:我们已经告诉他们了!现在他们必须自己搜索我们的电影和电视节目。事后做出回应没有用。他们已经在监控色情内容!鉴于YouTube上存在大量资源(或许它已经可以拥有搜索技术方面的专家),而且谷歌为收购支付了16亿美元,乍一看维亚康姆的说法似乎相当合理。不过,当这种规则适用于互联网上所有网站时,会发生什么情况呢?

 

  谷歌的支持者可能会反驳道,安全港规定本身就是与内容公司做出的法律妥协,这赋予它们新的权利,但同时保留豁免权,以保证下一个颠覆性技术不会被现有行业扼杀在摇篮之中。密歇根大学(University of Michigan)教授杰西卡?里特曼(Jessica Litman)指出,大量技术都是以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,从唱片业本身到电台、自动唱机和录像机(VCR)。它们每一个都得益于现有内容,并且改变了市场,而它们生存在法律的边缘地带,即不明确谁是侵权者,以及谁是公共域的监管者。因此,产权规定里含糊的说法可能是一件积极的事,可以迫使双方达成妥协,而不是将新技术的控制权交给内容所有者,也不是允许创新者独占利润。

 

  当被用在政策辩论时,微软谷歌这两个词会让人犯傻。一半的人似乎认为,谷歌的立场将代表公众利益,而微软则是一个希望全面控制我们思想的邪恶帝国。(讽刺性报纸《洋葱报》(The Onion)在其一篇文章中幽默地探讨了这个问题,文章称谷歌有计划地进行大屠杀,仅仅是为了引起一些有关隐私的潜在担忧。)谷歌的这种良好形象或许可以解释,人们为何对谷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错误只是提出无声的批评——例如,谷歌与大学图书馆达成限制性协议,阻止搜索引擎或数字图书馆项目大范围获取这些内容,即便在涉及到公有领域作品的情况下,也是如此。而微软的图书馆协议实际上则更为开放。

 

  在许多情况下,谷歌自身的利益是与公众利益一致的。那将使谷歌的行为非法,这是为反击巨额产权索赔而提出的最有效论据。那么YouTube呢?人们普遍认为,维亚康姆的理由会说服许多人。很难将谷歌描述为一个无助的初创企业。如果谷歌支持被告YouTube的话,可能会助长公众错误的行为。但如果我们缩小辩护范围,让YouTube拿出巨额赔偿,那么下一个谷歌出现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,安全港里将出现暗礁和浅滩。本文的结论?在知识产权方面,捉贼!的呼声比表面上看起来的更为复杂。不信你可以问问微软的专利律师们。

 


本文作者是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(Duke Law School)法学教授,公有领域研究中心(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Domain)创始人之一,创作共用”(Creative Commons)董事会成员,最新著有文学推理小说《莎士比亚历代记》(The Shakespeare Chronicles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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